新冠疫情引发的法律问题及初步意见(二)

刑事法律方面

1.是否可以在微博、微信中传播新冠病毒疫情信息?

答: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是当下最热的话题,是当前最受大众关注的事项,网络和微信上每日有大量的各类信息。但是,在发布(转发)相关消息和评论时需要甄别信息的来源及真实性,切忌造谣、传谣。根据《刑法》地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疫情要关注,转发传播须慎重”,对于来源不明的信息、真实性不能确定的信息,在基本事实得到确证之间不要转发、传播、评论,否则可能会涉及触犯刑事法律规定,更不能故意编造虚假信息,造谣惑众,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要对此承担刑事责任。

2.当一个公民面对需要被隔离或强制治疗时应当如何应对?

答:科学防疫,人人有责。在新冠病毒疫情面前,每一个公民都有配合有关部门和人员开展防疫工作的义务。如果一个公民经排查属于应当隔离观察的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国家有权对疑似病人在确诊前采取“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的措施,有权对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实施“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现在出现了个别应当被隔离的对象不愿被隔离,甚至有暴力抗拒的现象,这是涉嫌违法的。如果情节严重,可能涉嫌妨害公务罪。所以,一旦公民被确定为需要隔离的对象,应该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工作,不能撒泼耍浑、暴力抗拒。对被强制的对象而言,积极配合隔离不仅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家人、亲友和与自己有接触的他人负责。

 3.售卖、生产防疫物资的行为是否合法?

      答:取得国家生产经营许可的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本身为国家法律所允许。由于本次新冠疫情发展快、传播广,又值春节假期,导致防疫物资十分紧缺,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全面告急。在此情形下,有个别商家却打起歪主意,借机哄抬物价,大发“国难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其中第六条明确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也就是说,如果有人在防疫期间高价售卖防疫物品,牟取暴利,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犯罪。

同时,如果销售的防疫物资系假冒、伪劣商品,则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厂家生产不符合标准的防疫产品,涉嫌生产伪劣产品罪。

      4.公民在就医期间不遵守医院秩序,辱骂、殴打医务人员如何处理?

答:在全国上下一心抗击新冠病毒的当下,痛心地看到有个别病人因为心情焦躁等原因与医务人员发生了矛盾,甚至作出殴打、撕扯医务人员防护用具等恶劣行为。医务人员是这场战役的排头兵,是老百姓的守护神,法律必须强有力地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对于殴打、辱骂、撕扯医务人员的恶劣行径,情节相对较轻,未造成恶劣后果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如果将医务人员殴打致轻伤以上后果或者因为撕扯医务人员防护用具而造成医务人员感染的,根据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和行为后果,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同时要强调的是,在医院等公共场所,聚众哄闹,煽动人民群众闹事,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

在新冠病毒疫情面前,最辛苦、最危险的就是医务工作者,每一名患者和患者家属都应当充分理解医务工作者,不能将自己的负面情绪发泄在医务工作者身上。只有医务工作者和患者相互支持,互相配合才能打赢这场艰巨的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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