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引发的法律问题及初步意见(三)

劳动与人事法律方面


 1.企业是否能不执行延迟复工的规定要求员工提前复工?劳动者是否能够拒绝提前返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政府可以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因此只有符合各地延迟复工的通知规定的涉及重要国计民生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或其他例外情形的企业,才可以提前复工。

对于劳动者是否可以拒绝提前返岗的问题。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及《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防控疫情属于人民的安全健康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情形。因此企业要求劳动者提前返岗属于依法延长工作时间,劳动者拒绝提前返岗的,企业可以按照旷工进行处理。因此,若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前返岗,会被企业按照旷工处理。但若是前述企业之外的各类企业,则不得早于当地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时间提前复工,若确实有特殊原因需提前复工的,应当遵守各地关于提前复工审核报备制度的规定,并按要求准备应对疫情预案措施。若企业违反规定要求员工提前复工的,员工有权拒绝,且不得作出违纪处理。

2.劳动者在参与疫情救治过程中被感染,或者因出差途中被感染,是否都可以认定为工伤?

答:对于参与预防和救治工作而被感染的劳动者。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因此,劳动者在参与疫情救治过程中感染了肺炎,应当认定为工伤。

对于出差途中被感染的劳动者。目前,除前款外关于因履行职务期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范围,对此《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全国范围内只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视同工伤”;《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视同工伤”。其他省份及地区无相关规定。劳动者因出差被感染,具体处理方法需按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处理,若无明确规定的,企业可以先按照病假处理。

3.企业对疫区进行了捐赠,是否可以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

答:并不是所有的捐赠都可以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只有符合特定条件的才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一是捐赠的用途符合要求。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的相关规定,公益慈善活动包括扶贫、济困、扶老、助残;促进教科文卫体事业发展;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等等。二是捐赠的途径符合要求。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进行捐赠。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即在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公布的名单之内且在名单所属年度内。三是取得的票据符合要求,即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公益性捐赠票据指的是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4.为驰援疫区进行公开募捐,需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答:首先,公开募捐需具备的法定条件。根据《慈善法》的规定,只有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才能公开开展慈善募捐的活动。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在公开募捐活动中发生的违法案件、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违法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社会组织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违法开展公开募捐活动,都有可能受到查处。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和在民政部门进行社会组织登记并不是一回事,一些组织、团队甚至微信群出于承担社会责任的良好愿望在公开场合,走上街头或利用网络向不特定公众开展慈善募捐,如果没有取得公开募捐资格,是违法行为。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根据《慈善法》的规定,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其次,募捐活动中使用的图片、文字材料等要防止侵权。尽管募捐一般出于公益目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使用他人的图片、文字材料等,我们建议募捐方案等使用图片、材料时征得权利人的同意,防止侵权的发生;也希望权利人理解和支持慈善者的初衷,给予宽容和谅解。

最后,公开承诺捐款,不能随意反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根据《慈善法》规定,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一)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二)捐赠财产用于本法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

当然,若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5.职工患新冠肺炎或疑似症状,被隔离期间有无工资?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对相关情形作了统一规定,无论是医疗机构隔离治疗的,还是政府实施隔离措施的,甚至是对于医学观察期间的,以及采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都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6.职工被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标准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留验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留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这一规定明确了工资按照出勤照发,也就是按照职工正常提供劳动的标准发放。

7.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岗的工资待遇如何计算?

答:出差职工由于是因工作出差,由于疫情而不能及时返岗,应当还是按照正常工作来支付工资。如北京规定: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8.因防控疫情影响单位延迟发放工资的,是否构成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答:尽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必须至少按月支付,如果遇到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当提前支付,但这是在可以预期的节假日、休息日的情况下。推迟复工的要求,以及防控疫情的需要,都不属于在春节前就能预期到的情形,因此,不可能苛求单位能够提前发放。在此情况下,由于未能复工,在推迟复工期间不能发放工资属于“不可抗力”,不可归咎于单位,应当不属于法定的未及时支付工资情形。当然,单位应当在复工后及时向职工补发工资。

9.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患者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是否能够解除合同?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的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10.现国家决定延长假期,用人单位可以抵扣员工的年假吗?

答:不可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依法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单位存在违法情形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反映,追究单位的行政责任。在延长的春节假日期间,仍属于国家法定休假节日。不影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

11.因履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职责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答: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卫健委2020 年1 月23 日印发《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明确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2.企业可否提前复工?提前复工需要什么材料?

答:延迟复工是各地政府结合本地基本情况以及现下形势作出的紧急应对措施,为了积极配合工作,企业不得提前复工。西安市企业复工需提交下列材料,并经审批后方能开工:

⑴企业复工申请表

⑵疫情防控方案(企业拟定)

⑶复工生产方案(企业拟定)

⑷防控物资清单表(制式表)

⑸消杀防疫记录表(制式表)

⑹职工健康登记表、汇总表(制式表)(附具体名单)

⑺企业承诺书(制式表)

⑻设置单独的应急隔离放资料(企业拟定)

13.企业由于受到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如何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权?

答:企业由于受到疫情的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鼓励受到疫情影响的企业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方式,保持正常的生产经营。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规定,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

根据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企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可以申请稳岗补贴:

    (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

    (2)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3)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

    (4)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14.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员工,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对于被确诊为新型肺炎的员工,可以被视为处于医疗期内,企业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十一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劳动合同期限应当顺延至治愈为止。

对于被隔离观察、被采取隔离措施或者被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的员工,根据各地政府的通知规定,企业同样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十一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劳动合同期限应当顺延至隔离期、隔离措施或者其他紧急措施结束为止。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如果医疗期满,在劳动合同期内的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时劳动合同也已期满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15.劳动者拒绝接受与传染病有关的预防控制措施,或故意传播病毒的,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若劳动者因拒绝接受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务罪等刑事犯罪,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同时,用人单位还应根据相关规定,对公安等部门的工作提供相应的配合、协助等。

16.假期结束,劳动者未及时返回单位上班,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者未及时返回单位上班的,用人单位应首先核实劳动者未及时提供劳动的原因,若确因接受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或因政府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若非因上述原因导致旷工的,则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用人单位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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