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引发的法律问题及初步意见(六)

公司法律方面

1.企业此前已通知各位股东、董事将于年后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现无法复工、无法聚集,如何处理?

  答:很多公司受各地防疫政策影响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召开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如果公司不能在疫情防控的大背景下正确处理会议的延期召开及取消程序,将对相关会议决议效力产生一定影响,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建议适当延期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并尽快向各位股东、董事送达延期召开通知。

  (2)股东根据《公司法》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的,如对股东会会议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可以不召开股东会。

  (3)无法改期,必须要按期召开的,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尽量采用视频、语音、网络的方式进行开会,并做好录音录像工作;会议召开时,应当确认出席人员、列席人员等是否到会?相关出席列席人员的发言是否可以相互听到?出席人员的投票表决是否因采用的会议形式而受到限制?出席人员与列席人员是否对投票结果均能即时知晓?如果上述问题均能妥善处理好,则通过视频、语音、网络的方式召开的会议与现场召开的会议具有同等效力。

  (4)会后,可以通过互相传递签署的方式,要求各位股东、董事对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决议、会议记录进行签署确认。

  (5)条件许可时,建议及时对存在程序瑕疵的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进行补充完善。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患病或隔离无法履行自身职责该如何处理?

   答:因患病或隔离无法履行自身职责的董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公司监事则应当依据章程的相关约定委托其他监事或他人代行职责,对于无法履行自身职责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如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可以依据章程由董事会临时聘任人员代行职责。

   3.在疫情防控期间,某公司股东不幸传染上病重去世的,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如何继承?

   答: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因此,在疫情防控期间,公司某自然人股东因病去世的情况,首先应当查阅该公司的章程约定,若章程中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章程的约定办理。若公司章程中对股东继承事项没有明确约定,其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股东资格。对于继承的方式,一般来说,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可以优先按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若没有的,根据法定继承按法定顺序进行继承。公司对股东身份的承认具体表现为股东名册或公司章程的登记。由于疫情防控期间,不方便前往股权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可以待情况稳定后再办理登记手续。

  4.股东因患有“新冠病毒肺炎”急需用钱想转让股权,但无人愿意受让,此种情况下股东可否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

  答:我国《公司法》允许公司对股权进行回购,但应当经过公司股东会的特别决议。股东因患有“新冠病毒肺炎”而请求公司回购股权的,则应当经过公司股东会特别决议回购股权并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程序,可以回购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由于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比较复杂而漫长,也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能力产生影响,我们建议,患有“新冠病毒肺炎”的股东与其他股东协商转让股权或通过质押公司股权进行借款来解决,这可能对公司与股东双方而言都是更好的选择。

  5.公司应如何申报年度报告,若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时提交2019年度报告怎么办?

  答: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2019年12月31日前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均应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报送时间一般是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根据目前现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作为突发性的异常事件,全国各省市已经启动一级响应。因此,疫情可以归入不可抗力事件,如确因疫情影响正常如期申报的,公司需向主管部门申请延期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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